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水师范学院AI巡课与督导系统及智慧教室建设项目)
2025-06-16
甘肃/天水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水师范学院AI巡课与督导系统及智慧教室建设项目)
甘肃/天水-2025-06-1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水师范学院**巡课与督导系统及智慧教室建设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

甘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师范学院**巡课与督导系统及智慧教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第一包、第二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天水师范学院**巡课与督导系统及智慧教室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第一包:***.****万元;第二包:***.****万元)

投诉人:智慧领航数字城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联社区锦华发工业园**栋****

被投诉人:天水师范学院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智慧领航数字城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天水师范学院**巡课与督导系统及智慧教室建设项目”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更正后的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 **巡课与督导评价系统”的“一、主要功能须满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便携录播工作站”第◆*条、第**条、“品目* 全高清录播系统”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智能巡课分析终端”的“*.主要配置须满足”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录播工作站设备”第◆*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更正后的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 **巡课与督导评价系统”的“一、主要功能须满足”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便携录播工作站”第◆*条、第**条、“品目* 全高清录播系统”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智能巡课分析终端”的“*.主要配置须满足”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录播工作站设备”第◆*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更正后的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 ▲智能巡课分析终端”的“*.主要配置须满足”第◆*)条、第*)条、“品目** 录播工作站设备”第◆*条、第◆*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无法证明有三个品牌满足更正后的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 ▲智能巡课分析终端”的“*.主要配置须满足”第◆*)条、第*)条、“品目** 录播工作站设备”第◆*条、第◆*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故投诉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就设置指向性技术参数要求的问题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理,并于**日内向我机关报送处理结果。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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