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6-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长春汽车职业技术大学工业大数据智能产线及配套软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永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硅谷街道东地天润小区*栋****
被投诉人*:长春汽车职业技术大学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新红旗大街****
被投诉人*: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针对质疑回复*中并未提及原网络设备的对接方式与对接情况还要求与原有设备进行兼容,但要求我公司在招标文件外给学校提供招标文件外的设备,即使我公司有幸成为供应商提供独立的** 控制器也无法完成与原有设备的兼容。存在向供应商索要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并且为原有设备厂商量身定制参数达到控标的目的。
投诉事项 *:针对质疑事项*给出的答复中使用单位在中标后与中标人沟通,并没有正面回复我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我公司没有办法通过招标文件恒定工程量与耗材适用量,无法完成针对该项的报价,但使用单位没有做出明确答复。
投诉事项 *: 针对质疑事项*给出的答复要求人员证书为了有服务能力,但是我公司所投产品厂商人员没有证书不能证明我公司的实施人员没有实施能力。以该理由要求提供人员证书完全属于排斥中小企业。
投诉事项 *:该项目中结合网络防火墙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参数及评分细则的要求该参数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其他公司无法同时满足招标参数和评分要求“可接入学院现有态势感知平台,并进行联动处置”但是参数中并没有明确态势感知平台厂商及对接方案,结合以上事实针对评分中的**条要求也是按照原有设备的供货厂家“量身定制”并且在参数要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针对质疑回复我公司在回复文件中并没有看到使用方举证的相关材料,对该条回复我公司并不予认可。
投诉事项 *:针对质疑回复*我公司目前只能通过招标文件对*** 入侵防御系统的参数进行评判,并且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提及回复中所描述的相关设备,参数要求与现网入侵防御系统形成热备,是否设计与原有设备进行对接,并且使用单位一再强调不是标星号项,但我公司不按照该招标参数要求投标是否会判定我公司投标文件无效。我公司依旧保持原观点为原有设备厂商量身定制产生。
投诉事项 * :针对质疑回复又提到不是标星号项评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质疑中提到的相关证书是投标的一部分,中小企业无法完成要求的全部认证,但也不能证明中小企业的项目管理存在问题。
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参数,修改打分办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并咨询相关专家。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并参考专家意见认为,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评分**~**条,采购人要求与现网**控制器兼容,或提供一台 独立**控制器并配置现网及此次所需所有**授权,且该条款非实质性条款,不存在指向性、排他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并参考专家意见认为,本采购项目是在原有设备基础上进行的后续项目,在保障后续项目施工完整度的同时也应保证原有设备运行良好,属于正常的服务范围,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并参考专家意见认为,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评分*项目实施人员*****认证是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其涵盖多专业方向,贴合信息安全保障领域实际需求,在国内信息安全行业被广泛认可,能体现持证者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是正常服务保障的合理要求,不存在不合理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并参考专家意见认为,态势感知平台采用业内标准 ******协议进行对接上传,主流设备厂商一般具备基于******协议进行上报功能均能满足招标要求,因此该功能不具备排他性、指向性。态势感知平台具备的联动三方设备扩展能力为基础要求,多家品牌均满足,如:华为、**、奇安信、山石、飞塔、天融信、深信服、绿盟等业内主流防火墙厂商,不存在指向性、排他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并参考专家意见认为,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技术评分*~*条入侵防御系统的形成热备技术方式有多种,基于网络、路由、设备均可形成,不存在指向性、排他性及不合理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并参考专家意见认为,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企业资质项要求供应商提供体系认证证书,体现了投标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符合实际采购需求,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