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6-0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功能室桌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秉尧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锦西路与绿化街交汇安居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投诉人1: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
地址:蛟河市北京路*号
被投诉人*:蛟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蛟河市红叶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1:开标现场让供应商在样品上做标识,样品上的标识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如品牌、商标、企业名称等)
投诉事项2: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吉林市庆云金诺商贸有限公司总得分**.**,价格分以外其余均为满分。然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铝合金站脚和铝合金压铸毛呸件,中标供应商并未提供铝合金压铸毛呸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何没扣分。
投诉事项3:评审专家无独立评审。
与质疑相关的投诉*:招标代理机构蛟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复的质疑答复书无具体依据,且并未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与质疑相关的投诉*:招标代理机构蛟河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复的质疑答复书写明需我司提供佛山市虹顺家具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中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相关授权材料,是对我司实行差别待遇。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相关当事人调查答复及相关材料,现查明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该项目要求提供样品属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并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并未对投标样品的具体展示方式进行限制,所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调取的监控记录及样品保存的现场,中标供应商按要求提供了样品铝合金压铸毛呸件,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调取的监控记录,本项目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进行独立评审。所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与质疑相关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与质疑相关的投诉*: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第**页第八项制造商(或代理)授权书(如有)你公司填报为“无”,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你单位已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所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行为,限期整改。
以上结果有《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评审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监控视频等作为佐证。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蛟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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