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5﹞10号
2025-06-16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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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01环罚﹝2025﹞10号
江苏/南通-2025-06-16 00:00:00
通**环罚﹝****﹞**号
来源: 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号

当事人:南通洋意荣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永忠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曲塘镇人民西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我局无人机巡查发现曲塘镇红军河一处排口有水外排,溯源排查发现排水来自你单位。现场你单位正在生产,厂区雨水管网内有水自北向南流动,最终流入厂区东南角的雨水总排口处,并排入厂区东侧红军河。经核查,你单位*月**日上午安排工作人员抽取应急池内积存雨水至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抽取过程中因工人操作不当水管接头未拧紧,有水漏出进入厂区内雨水管网,将雨水管网内沉积的淤泥等杂物一并冲入红军河。经调查,你单位编制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未能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年*月**日、*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证据三:****年*月**日南通洋意荣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年*月**日南通洋意荣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年*月**日南通洋意荣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份。

证据六:****年*月**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取证证据照片*组,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证据七:****年*月**日南通洋意荣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份,证明你单位应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证据八:****年*月**日执法人员提供的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证据九:****年*月**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海安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图*份,证明你单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证据十:****年*月**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份和采样人员采样证复印件*份,证明执法和采样资格。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年*月**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回单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通用裁量标准:不加系数,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元整。

我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号)*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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