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39号)
2025-06-16
吉林/吉林/吉林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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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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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高质量发展*公服建设*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电气火灾防控及消防广播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亿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湖光路与桦甸街交汇处科技新村*栋*单元***
被投诉人*:长春中医药大学
地址: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号
被投诉人*: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号保合大厦**楼****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采购文件更正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序号**.智能用电监控器”*“*.设备功耗;*.设备尺寸;*.面板外观;*.安装位置;*.按键寿命;*.操作方式”设定的技术指标具有指向性。
投诉请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已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对原招标文件*项技术指标(包含投诉事项)进行修改,投诉事项依据的事实已不存在,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