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2025-06-16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吉林/长春-2025-06-16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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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吉林省亿晟科技有限公司:

本厅于****年*月**日收到你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高质量发展*公服建设*长春中医药大学学生公寓电气火灾防控及消防广播升级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诉书,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结果告知如下:

经调查,本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将招标文件内容部分变更。你公司本次投诉书中投诉事项系针对****年*月**日变更的招标文件内容,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

另查,本项目已于****年*月**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项内容”进行删除。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你公司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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