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06-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乐清市财政局关于乐清市养犬管理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乐清市周毅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乐清市柳市镇横街路**号***室
被投诉人: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乐清市乐城街道宁康西路**号、乐清市市府路*号四楼***四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乐清市周毅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对乐清市养犬管理项目(采购编号:***********)项目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正式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查,于 **** 年 * 月 ** 日做出《乐清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乐财执法〔****〕* 号)。因投诉人不服前述决定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乐清市人民政府于**** 年 * 月 * 日作出复议决定书》(温乐政复〔****〕*** 号),撤销本机关于 ****年 * 月 ** 日作出《乐清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乐财执法〔****〕* 号),并责令 ** 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经本机关重新调查,现已本案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乐清市周毅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对乐清市养犬管理项目(招标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已于 **** 年 *月 ** 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乐清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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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