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06-11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乐清市青异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乐清市气象局人影作业维保服务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乐清市青异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街道华兴路***号
五、基本情况
****年度乐清市气象局人影作业维保服务(项目编号:**********)于****年*月**日在 “政采云”平台在线评审,“政采云”系统检测到向尚经济咨询(乐清)有限责任公司和乐清市青异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地址和硬盘号一致的异常提示,经现场调查,发现在向尚经济咨询(乐清)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场所的电脑上,存放当事人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及相关素材。当事人上传“政采云”平台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授权向尚经济咨询(乐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陈某某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询问陈某某,供认向尚经济咨询(乐清)有限责任公司和乐清市青异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文件都由她编制,并且都在向尚经济咨询(乐清)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场所的电脑上传“政采云”平台,目的是谋取向尚经济咨询(乐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询问乐清市青异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叶某某,承认存在串通行为。当事人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七、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乐清市财政局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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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异果摘要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