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2025-06-11 00:00:00
一、项目名称
临江市公安局防暴升降阻车路障设备采购(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科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工农大路****号百脑汇科技大厦*单元*******号房
被投诉人:临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吉林省临江市临江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驰远警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号康盛时代小区*栋*单元***室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错误认定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升降式阻车路障**级检验检测报告,非法取消投诉人投标资格。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非法取消投诉人投标资格,在质疑答复中故意混淆投诉人质疑内容,存在重大过失。
投诉请求:取消本次采购活动的评标结果,重新组织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在投诉人递交的《临江市公安局防暴升降阻车路障设备采购投标文件》中,确认发现投诉人已提供升降式阻车路障**级检验检测报告。经查,采购人在资格审查环节,以投诉人未提供升降式阻车路障**级检验检测报告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不合理,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在对质疑部分进行重新审查时认定投诉人质疑不成立,认为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页码中明确响应。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另查,本项目已于****年*月**日暂停,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综上,鉴于本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