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维修改造工程监理
2025-06-10
辽宁/朝阳
招标采购
建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维修改造工程监理
辽宁/朝阳-2025-06-10 00:00:00
附件: 告知承诺函.***
辽宁/朝阳-2025-06-10 00:00:00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建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维修改造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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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条件 | ||||||||||||||||||||||||||||
建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维修改造工程监理已经由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财政局备案。招标人为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财政。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建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维修改造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富民社区行政中心**幢(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 *.工程规模:对建平县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维修改造工程的全过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包括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施工安全监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文件资料管理等,并按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试验检测工作。 *.本公告共划分为*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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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含)以上。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凡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禁止其在本项目投标。凡辽宁省行政部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参加省内工程投标且期限未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资料自行承担一切责任,招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单位恶意围标、串标行为,将终止其投保,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进行失信曝光。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 | ||||||||||||||||||||||||||||
四、投标 | ||||||||||||||||||||||||||||
*.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 **时**分 *.现场投标地点: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三楼) *.开标时间:****年**月**日 **时**分 *.保证金金额:****.**元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接受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朝阳市)办理的电子担保保函。 [点此可办电子投标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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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 ||||||||||||||||||||||||||||
*.领取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领取地点: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朝阳市)****://****.********.***.**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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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说明 | ||||||||||||||||||||||||||||
*.*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朝阳市)****://****.********.***.**递交到投标人指定栏目,未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相关网站栏目的投标文件,或未按照制作工具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及未按规定时间解密,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项目采用远程直播开标,投标文件需要用实体**数字证书或移动**数字证书生成上传;解密时限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分钟内(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产生延误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将延长相应的解密时长,其他原因不予延长解密时间),登录交易系统进入所投开标项目,在开标解密环节,招标人(采购人)须点击“投标人解密”按钮,将生成的二维码通过直播提供给移动**用户,进行远程扫码解密;实体**用户正常远程解密。投标人(供应商)解密时必须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同一实体**数字证书或移动**数字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招标人不再接收(退回其递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 *.*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资料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 ||||||||||||||||||||||||||||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朝阳市)上发布 | ||||||||||||||||||||||||||||
八、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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