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职业学院关于严肃职称评聘工作纪律的通知25-06-10
2025-06-10
吉林/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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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程职业学院关于严肃职称评聘工作纪律的通知25-06-10
吉林/四平-2025-06-10 00:00:00

吉林工程职业学院 关于严肃职称评聘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 发布人:中共吉林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专员办公室) 阅读次数:

机关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

我校****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即将开始,为规范评聘工作,确保评聘工作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现就严肃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机关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各单位(部门)要落实好主体责任,认真传达落实本通知精神,把严肃职称评聘工作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将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位教职工并学习相关政策文件(见附件),严明各项工作纪律,严把申报人员师德师风表现和审核推荐责任关,营造健康有序的评审环境。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申报人员材料的审核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泄露评审专家信息,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申报人员谋取利益。

三、申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纪律规定,对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向评委通过发微信、短信、打电话、当面拜访、送材料等方式干扰职称评审工作;严禁宴请或委托他人宴请与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等有关人员;严禁赠送礼品、礼金、购物券(卡)等有价证券。如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拉拢贿赂评审相关人员等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年内不得申报;对本次已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要严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恪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评审、廉洁自律,自觉服从评审工作各项规定。严禁替参评人员说情、拉票;不得接受及参加任何形式的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请托、宴请或财物,在评审中不得发生有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行为。

五、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严格执纪问责。评审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方式和手段干扰评审工作,影响评审公正,如有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凡涉及参评人员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涉及评委人员的,撤销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者,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以强有力的执纪问责,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风清气正。

六、提倡实名举报,信访举报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确反映责任主体。对滋事生非、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等有意或恶意扰乱职称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一律严肃追责处理。

七、学校纪委将对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评审相关规定的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

举报电子邮箱:********@**.***

举报信箱:办公楼一楼楼梯口处

举报信邮寄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长发路****号纪检监察机构。

中共吉林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专员办公室)

****年*月*日

附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百零一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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