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2025-06-09 00:00:00
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兴财采决〔****〕*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地 址:广西来宾市桂中大道与民生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徐*
授权代表:蓝**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
地址:来宾市宾城路**号
联系人:韦*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来宾市古三路丽景苑商业城北门***
联系人:罗**联系电话:************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综合信息化通信业务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预算:***.*万元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三、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递交质疑文件,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局递交投诉书,本局对投诉书依法进行审查。****年*月**日本局向投诉人发出《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要求投诉人按告知函要求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投诉书。
****年*月**日收到投诉人直接递交按告知要求补齐补正及修改后的投诉材料,经本局审查后,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通过审查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书及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等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四、投诉事项及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二、评审标准”中“*商务分”中“*.*项目团队人员能力”中以下评分要求:
“对项目拟投入的团队人员情况进行打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具有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得*分;(满分*分)
*.具有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高级及以上),得*分;(满分*分)
*.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得*分;(满分*分)
*.具有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得*分。(满分*分)”
存在人员证书评分标准存在重复性,未能有效区分人员专业能力。
调查情况:经审查,磋商文件所要求的信息安全工程师、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网络工程师、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均属于国家认证,覆盖不同专业领域,考核内容和应用场景存在差异,故不构成重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对评分标准与项目需求(如网络安全、系统等)进行了明确关联,评分规则公开,未设置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存在重复性为对评分标准的主观理解,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重复性导致不公。因此,该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投诉人未提供证据给予证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此项投诉本局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二、评审标准”中“*商务分”中“*.*项目团队人员能力”中以下评分要求:
“对项目拟投入的团队人员情况进行打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具有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得*分;(满分*分)
*.具有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高级及以上),得*分;(满分*分)
*.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得*分;(满分*分)
*.具有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得*分。(满分*分)”
存在信息安全相关人员证书总分值占比过高,可能影响项目整体评分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调查情况: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磋商文件关于评审标准的设定符合法定自主权,证书与项目团队技术能力直接相关,未超出采购人依法享有的评审标准设定权。同时,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投诉人未能提供量化证据证明分值占比异常。调查结果显示,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网络工程师证书、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为国家统一认证的开放性资质,并未限定发证机构或特定认证,未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磋商文件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因此,该项投诉亦缺乏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投诉人未提供证据给予证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此项投诉本局不予支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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