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2025-06-09
甘肃/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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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甘肃/兰州-2025-06-09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文章来源:兰州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年**月**日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项目名称:兰州市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年城关区项目 谋划包装项目(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当事人*:西部(甘肃)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平凉路***号 *楼***室 当事人*:甘肃海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村街道何家庄东街**号*单元***室 一、监督检查事项 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于****年*月**日收到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城关分中心发来的线索,反映兰州市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年城关区项目谋划包装项目涉嫌存在投标供应商恶意串通问题,我局根据问题线索开展了监督检查。 二、调查情况 经过监督检查,我局认定西部(甘肃)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和甘肃海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西部(甘肃)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与甘肃海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兰州市城关区发展和改革局****年城关区项目谋划包装项目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为相同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计算机主板码、网卡***地址、***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的通知》、《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监督检查事项成立。 *、对西部(甘肃)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万元)千分之五即****元的罚款。 *、对甘肃海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万元)千分之五即****元的罚款。 四、权利告知 不服本处理确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城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城关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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