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6-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腹腔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龙岩市华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兴罗龙东路***号(新宇公路工程公司办公楼三楼)
被投诉人*:福建省肿瘤医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马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号屏东写字楼**层西区
相关供应商:福建国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楼**层**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龙岩市华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市华维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肿瘤医院(以下简称省肿瘤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招标公司)组织的**腹腔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评审项**)▲*、在负压吸力为*.****.*****的范围内,最大排烟流量≥***/***。国智瑞公司投标产品:产品型号******气腹机,明确无法响应该参数,该公司认为国智瑞公司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以牟取中标资格的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华闽招标公司接受省肿瘤医院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国智瑞公司;于****年*月**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公告显示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于当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华闽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龙岩市华维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龙岩市华维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龙岩市华维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龙岩市华维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
本机关认为,国智瑞公司投标产品为规格型号为“******”的气腹机。经该产品制造商博盛公司确认,上述投标产品实测结果为“负压吸力为*.*****情况下测得最大排烟流量为**.**/***,负压吸力为*.*****情况下测得最大排烟流量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在负压吸力为*.****.*****的范围内,最大排烟流量≥***/***”的技术参数要求,并提供了加盖“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专用章”,报告编号为“***********”的《检验报告》予以佐证。经与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核实确认,上述《检验报告》的内容与该院存档报告的内容一致。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亦可查询到上述《检验报告》公示信息。广东省药监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国智瑞公司上述投标产品性能指标“在负压吸力为*.*****(*******)~*.*****(*******)情况下,最大排烟流量应≥***/***(*.***/*)”。广东省药监局复函中“最大排烟流量应≥***/***(*.***/*)”的性能指标仅明确了下限值,无法证明国智瑞公司上述投标产品“在负压吸力为*.*****(*******)~*.*****(*******)情况下”的“最大排烟流量”具体数值。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国智瑞公司上述投标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在负压吸力为*.****.*****的范围内,最大排烟流量≥***/***”的技术参数要求,无法证明“国智瑞公司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以牟取中标资格的违法行为”。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