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项目采购编号:HZZC2025-G3-230041-GXHH)质疑答复函
2025-06-09
广西/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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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项目采购编号:HZZC2025-G3-230041-GXHH)质疑答复函
广西/贺州-2025-06-09 00:00:00
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项目采购编号:***********************)质疑答复函
来源:广西汇海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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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情况

名称:芜湖广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法定代表人曾繁荣

二、收到质疑的日期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递交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项目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三、质疑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富川瑶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项目采购编号:***********************

四、质疑具体事项及答复

质疑事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经查询,中标单位没有任何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投标资格。声明函中填写**人不知从何而来。中标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将进一步向财政部门投诉请求对其严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质疑事项*答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非查询社保缴纳记录的权威方式,质疑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不能作为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广西富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社保缴纳记录。后本代理机构联系广西富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供了社保局出具的参保证明。

对于声明函中填写**人的质疑,质疑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参保人数不等同于从业人员。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如质疑人对广西富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认定有异议,由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汇海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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