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2025-06-06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打造四平市智慧医院管理平台(一标段:行政部分)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科医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号*幢**层*****
被投诉人*:吉林省荣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号远创国际大厦**楼
被投诉人*: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于****年*月**日公布,中标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元,得分为**.**分,我司认为存在高价中标并且由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造成评审专家主观评分差异,导致非指定供应商被压低分数,有严重倾向性的嫌疑。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内容为智慧医院管理平台软件产品及管理平台建设配套设备相关内容,实际采购物为软件产品及配套设备硬件产品,属于货物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技术部分分值占比过高*技术部分(**分)且其中**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本次招标内容为成熟的软件产品及硬件产品,技术部分完全可以细化和量化细则进行评审。上述情形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印象分太重,与政府采购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要求背道而驰。
投诉事项*:吉林省荣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给我公司进行了质疑回复函:*、质疑回复中未正面回复高价中标理由;*、我公司质疑的本次招标技术部分分值占比过高*技术部分(**分)且其中**分评审细则因素未细化和量化部分并不是对投标前招标参数的质疑,而是由于**分评分细则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会造成评审专家主观评分差异,导致非指定供应商被压低分数,有严重倾向性的嫌疑。
投诉请求:
*、请求公开项目最高价中标的充分理由。
*、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重新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工作。
*、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重新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工作。
*、请求采购人: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对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荣欣项目管理公司的关键环节(评标结果复核)进行监督,要求第三方招标审计公司介入进行评审环节的审计。
*、请求财政部门核查上述问题,责令重新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工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该项目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得分高低不是影响中标结果的唯一因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没有证据证明评审过程存在有倾向性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截止日期为****年*月*日,投诉人于****年*月**日对本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按照其代理职责对质疑已经进行了明确回复。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