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5〕43号),2025-06-06
2025-06-06
河北/石家庄
质疑投诉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5〕43号),2025-06-06
河北/石家庄-2025-06-06 00:00:00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河北省承德监狱****年度伙食物资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辛集市研泽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兴华北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省承德监狱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南**号
被投诉人:河北博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承德市新盈远利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承德铂悦山****项目***#楼***号
四、基本情况
“河北省承德监狱****年度伙食物资政府采购项目*包”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承德市新盈远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盈远利公司)。****年*月*日,研泽公司向河北博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博鳌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年*月*日,研泽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受理该投诉。
中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中关于“中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四)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中关于“中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四)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冀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
****年**月**日
河北/石家庄-2025-06-06 00:00:00
二、项目名称: 河北省承德监狱****年度伙食物资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辛集市研泽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兴华北路***号
被投诉人:河北省承德监狱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南**号
被投诉人:河北博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承德市新盈远利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承德铂悦山****项目***#楼***号
四、基本情况
“河北省承德监狱****年度伙食物资政府采购项目*包”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承德市新盈远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盈远利公司)。****年*月*日,研泽公司向河北博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博鳌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年*月*日,研泽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受理该投诉。
中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中关于“中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四)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成立。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中关于“中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四)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冀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