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2025-05-27 00:00:00
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庆政复〔****〕*号)
索引号:*********/**********
发布机构:庆元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点击数: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于****年*月**日通知被申请人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浙南某绿茶茶叶商店”支付**.*元购买网页宣传“黄金芽”一份,打开食用发现问题,于****年**月**日在*****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全国*****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称商家提供的相关产品检测报告,是否是同产品同批次的检测报告,无从得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份;*、产品图片及下单信息截图*张;*、全国*****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一张;*、产品物流信息截图*张。 被申请人称:一、举报线索调查基本情况。****年**月**日,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第三人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同款产品,产品有中文标签,信息如下:品名:黄金芽袋泡茶,配料:茶鲜叶;生产日期:****.**.**,保质期:***天,规格:**泡,产地:浙江丽水,生产商: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销售商:松阳县某茶业有限公司。在产品后面下方,有明显字样详细标注储存方式和图示。现场打开产品,内部为袋泡茶式小包装。第三人现场提供袋泡茶饮滤膜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结论均为合格。第三人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第三人员工现场配合检查。二、被申请人对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基于以下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检测结果或其他材料证明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经核实,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为“黄金芽”生产商。黄金芽是在绿茶中挑选出的,第三人在采购绿茶后,筛选出属于“黄金芽”要求的茶叶,因此送检茶叶名称为统称“绿茶袋泡茶”。第三人有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记录,原材料均从同一供货商处购进,原材料入库时间为****年,农残等多个项目检测结果均为合格。“黄金芽”以袋泡茶样式成品销售,根据**/***********要求,袋泡茶并无分级要求。第三人在****年*月**日和****年*月*日采用同批原材料、同工艺生产“黄金芽”,两批次生产的产品均同时送检并在同一天出库,故检验检测报告上的生产日期填写为最新批次的生产日期:****年*月*日。第三人使用的袋泡茶饮滤膜属于食品接触性材料,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为合格。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产品实物,该款产品外包装有大量文字用于描述产品的贮藏和使用。综上,第三人销售的产品有贮藏条件,袋泡茶饮滤膜有检测报告结论均为合格,该批次产品有原料来源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农残等检测报告等材料,未发现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不予立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敬请复议机关予以调查核实,并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回复情况、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票、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绿茶袋泡茶出厂报告单、进厂验收记录、生产过程记录、工艺流程图等材料证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年**月**日于拼多多平台店铺“浙南某绿茶茶叶商店”花费**.*元购买“黄金芽袋泡茶”产品,该产品的生产商为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登记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年**月**日,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举报该款产品无贮藏条件、无原料来源证明、无出厂合格证、无产品等级农残次等检测报告、无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到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看案涉产品,对其负责人进行询问,并调取相关证据。同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年**月**日在全国*****平台上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消费者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信息截图、产品图片及下单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回复情况、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被申请人的举报后,于****年**月**日到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年**月**日通过全国*****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其次,案涉产品外包装有较大篇幅文字描述该款产品的贮藏和使用条件,上述内容从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中也同样可见;根据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进厂验收记录(编号:***/**********),案涉产品原材料系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从松阳某茶叶有限公司处购入,入库时间为****年*月*日,该进厂验收记录载明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对原材料包装、数量、水分、粉末、感官要求依据企业标准进行了验收;根据某农业有限公司绿茶袋泡茶出厂报告单,案涉批次产品经检验“感官”、“净含量”、“水分”、“总灰分”项目,结论均为合格;根据丽水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与案涉产品同批原材料、同工艺生产的相同产品农残等多个项目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用于包装案涉黄金芽的袋泡茶饮滤膜系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从浙江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入,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袋泡茶饮滤膜的“淋膜纸吊牌卫生指标”、“***滤膜卫生指标”检测结果均为符合。被申请人调查后认为浙江某农业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最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虽然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时未具体注明适用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本机关予以指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元县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