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吉林-2025-05-1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宿舍用物品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领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号怡众名城小区**栋一单元****室
被投诉人1: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
地址:蛟河市北京路*号
被投诉人*:蛟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蛟河市红叶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页,技术部分评分法中,原材料检测报告*:投标人具有饰面刨花板检测报告,符合************标准。甲醛释放量为**/*³≤*.**,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得*分,不提供不得分。原材料检测报告*:要求投标人具有饰面刨花板检测报告,而不是“可提供产品制造商的”此处评分细则的设定倾向于特定的投标人,我公司认为以上评分细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属于为特定投标人设置的评分方法。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页,评标方法中,体系认证中:评审内容:体系认证;评审标准: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产品具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得*分,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得*分,认证范围需含有公寓床,以证书为准。注: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上评审标准中,两个证书均为同一类证书,同一类证书分二次进行打分,严重不合理,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评审条件设置不合理。
四、调查结果
根据相关当事人调查答复及相关材料,现查明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三)项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投诉事项*成立。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以上结果有《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招标文件》等作为佐证。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蛟河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