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吉林-2025-05-19 00:00:00
一、项目名称
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学生食堂餐桌、学生桌椅及教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领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去光谷大街****号怡众名城小区**栋一单元****室
被投诉人1:蛟河市职业教育中心
地址:蛟河市北京路*号
被投诉人*:蛟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蛟河市红叶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页,技术因素(**分)样品**分:*、为保证此项目产品质量可靠,材质优良,需提供以下样品:学生课桌、学生椅、餐桌椅,全部齐全的得*分,缺少*项样品扣*分,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写的很具体,很精确。技术参数能准确描述产品的实质采购需求,所以不需要提供样品。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相关当事人调查答复及相关材料,现查明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所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外,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以上结果有《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等作为佐证。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蛟河市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