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2025-06-05 00:00:00
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孤残儿童养治教康社辅助性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 **********
采购合同编号:潭市财采计[****]****号 采购人(全称):湘潭市社会福利院(甲方) | ||||||||||||
供应商(全称):湘潭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 ||||||||||||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 ||||||||||||
*.项目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孤残儿童养治教康社辅助性服务采购项目 | ||||||||||||
(*)采购计划编号:潭市财采计[****]****号 | ||||||||||||
(*)项目内容:提供孤残儿童养治教康社辅助性服务(**小时医护辅助服务;特教、康复辅助服务;社工辅助服务;**小时生活护理(含类家庭服务);配奶、儿童特殊餐制作;洗衣服务;就医、就学等外出交通服务)。 | ||||||||||||
*.合同金额 | ||||||||||||
(*)合同金额小写:*******.**元 | ||||||||||||
大写:叁佰壹拾叁万玖仟零陆拾陆元玖角玖分。 | ||||||||||||
(*)具体标的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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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
合同履行日期: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年,自合同生效后起算。 | ||||||||||||
地点: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板马路 * 号 | ||||||||||||
方式:乙方单位负责实施。 | ||||||||||||
*.付款: | ||||||||||||
按季度支付,签订合同后,每季度初凭发票向采购人申请支付当季度费用(如遇节假日后延)。 | ||||||||||||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 ||||||||||||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
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组成合同的文件 |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 ||||||||||||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 ||||||||||||
(*)成交通知书 | ||||||||||||
(*)响应文件 | ||||||||||||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 ||||||||||||
(*)专用合同条款 | ||||||||||||
(*)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 ||||||||||||
(*)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 ||||||||||||
(*)其他合同文件。 | ||||||||||||
*.合同生效 | ||||||||||||
本合同自****年*月*日生效。 | ||||||||||||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 ||||||||||||
甲方:湘潭市社会福利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 乙方:湘潭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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