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6-04 00:00:00
*********************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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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彭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桑柘水厂改扩建项目、乔梓水厂改扩建项目、龙塘乡水厂新建项目、鹿鸣漆园水厂新建项目、龙射镇葡萄水厂新建项目、朗溪水厂改扩建项目、白福场水厂新建项目、岩西水厂改扩建项目、郁山水厂改扩建项目、长滩水厂改扩建项目、诸佛珍加自来水厂改建项目(打捆)”答疑通知如下: 答疑部分: 质疑一:针对彭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招标文件及清单中?******耐磨抗菌型钢塑复合管涉嫌唯一排他性?的问题,质疑如下: *、招标文件龙塘乡水厂新建项目:指定“******耐磨抗菌型钢塑复合管”为特定专利产品(公开号************,含唯一结构描述)且未接受“同等性能替代方案”,请问招标人凭那条规或者文件指定******耐磨抗菌型钢塑复合管的耐磨/抗菌参数为项目唯一?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的专利或指向特定供应商,否则构成歧视性待遇;招标文件指定单一专利产品(******耐磨抗菌型钢塑复合管),且未允许“同等性能替代方案”,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此项指定产品,此类技术参数唯一性可视为串通投标情形,项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 *、请招标人立即纠正这一有失公平的行为,并将指定产品改为市场主流钢塑复合管(钢塑复合管的耐磨性、抗菌性指标均符合国家饮用水产品卫生标准),还大家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答:本项目属于工程施工招标,不属于采购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不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设备材料的授权委托参与投标,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本条款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以上答疑内容各潜在投标人在相关网站上注意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本次招标的全部内容。本答疑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内容为准。 招标人:彭水县润泽自来水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启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