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2025-05-27
江西/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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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江西/宜春-2025-05-27 00:00:00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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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监测****年江西宜春奉新县专项抽检。经检验奉新县**食堂使用的香蕉经检验不合格。基本情况如下:

*******日监督抽检奉新县***食堂使用的香蕉(抽样单编号:**********************、检验报告编号:№:**********)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和噻虫嗪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香蕉吡虫啉和噻虫嗪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吡虫啉和噻虫嗪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少于***元,违法所得少于***元,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赣市监规〔*****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违法行为轻微:有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等)的,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等)少于***元,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少于***元,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违法行为无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等)、违法所得但有持续时间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少于**天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的认定参考标准,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的有关资料和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意见》关于“没有主观过错:当事人自我举证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认定参考标准,可以认定为没有主观过错。当事人的上述情形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版)》(赣市监规〔****〕*号)关于“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市监处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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