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6-03 00:00:00
一、项目名称:****年度中华秋沙鸭保护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视传媒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云友路以北,川渝环球贸易中心以东吉视传媒信息枢纽中心***号(*座**层)
被投诉人:吉林省鑫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抚松县林业局
地址:白山市抚松县抚松镇松山街松山佳苑小区 **栋 ******号、抚松县抚松镇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田园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 **** 号军需大学同光路高层 * 单元 *** 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无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申请人资格要求”,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在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近年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并提供虚假承诺书。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人的资格声明中第*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第*条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与资格声明不符。
投诉请求:取消吉林省田园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第*页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经查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吉林省田园科技有限公司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田园科技有限公司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没有证据显示中标供应商不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现有证据未显示中标供应商存在上述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近年存在不良行为记录并提供虚假承诺,中标供应商****年参与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机房升级扩容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活动并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后,未在**日内与该项目采购人(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项目代理机构(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多次联系催促,中标单位仍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吉林省财政厅下发处罚决定书(吉财采购[****]***号),该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处罚决定属于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中标供应商在招标文件第**页提供承诺书,承诺“我公司 **** 年至今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无诉讼及仲裁情况”,该承诺书未如实反应被处罚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故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投标文件中第**页投标人的资格声明第二条第二款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第五款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经查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吉林省田园科技有限公司未列入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田园科技有限公司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没有证据显示中标供应商不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现有证据未显示中标供应商存在上述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取消吉林省田园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由于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不能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因此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抚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抚松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