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桂区第四初级中学图书采购(重)质疑答复书
2025-06-03
广西/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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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桂区第四初级中学图书采购(重)质疑答复书
广西/贺州-2025-06-03 00:00:00
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桂区第四初级中学图书采购(重)质疑答复书
来源: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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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顺发小区**号

法定代表人:徐绘鹏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质疑供应商名称: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顺发小区**号
联系人:徐绘鹏 联系电话:***********
你公司于****年*月**日邮寄的平桂区第四初级中学图书采购质疑函,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时整签收,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答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规定。图书的书名、出版社、版期、书号等基本图书信息属于图书本身的参数,图书出版社为发行机构而非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本次采购文件的编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设置包括书号、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等图书的最基本的信息,这是图书采购的最基本的要求,该采购要求表述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和行业普遍标准,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并未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采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答复:(*)财政部令第**号文件第十七条中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本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授权书”条件设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即作者作品授权书证明及出版社相关版权证明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要求的法定资质,本条款中“授权书”是针对本项目标的的特殊性设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图书经营活动的特别规定,该情形不适用财政部令第**号文件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
(*)根据国家对知识产权及电子出版物著作权的规定,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如果竞标人提供的电子借阅机中涉及的电子读物未获得作者授权则必然会发生侵权或盗版的违法行为。本项规定是保证竞标人提供的电子借阅机中涉及的电子读物不存在侵权和盗版的有效证明材料。该规定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财政局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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