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4号)
2025-05-31
内蒙古/乌海
招标采购
海勃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4号)
内蒙古/乌海-2025-05-31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购买举高喷射消防车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鑫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岸小镇二期三区

被投诉人: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东街加油站北***米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城越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君正大街北二街坊宜和家园商住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未就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做出实质性答复;质疑回复中缺少实施依据和准确的法律依据;未将我公司依法投诉的权利在质疑回复中予以告知。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正更后的技术参数中就我公司之质疑提出的**米级举高喷射消防车其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设置的不合理且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斥性的内容并没有按照自治区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和精神进行核查并修改,依然存在明显的排斥性和指向性参数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要求。投诉事项*:本次采购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原则上采购标的在项目公告前招标控制价应该经过相关部门价格评审,货物采购中其参数要求对招标控制价格影响很大,如果本项目在原参数的基础上已经完成了价格评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完毕的情况下,为了应当质疑,盲目修改车辆主要参数,而不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存在违法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回复包括******;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我局已要求招标代理公司及时整改。投诉事项*:基于查证事实,市场上至少有*家品牌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分别为:湖南中联重科应急装备有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整车技术指标要求设置存在倾向性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况。投诉事项*:该项目更正公告所列的技术参数更正对项目采购预算无影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查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驳回投诉人第*、*项投诉,投诉事项*虽然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活动的开展。本局决定: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勃湾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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