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柳覃高速公路土建 一标第一期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2025-04-29
广西/来宾
审批|立项|规划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柳覃高速公路土建 一标第一期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广西/来宾-2025-04-29 00:00:00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柳覃高速公路土建 一标第一期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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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局集团广西建设有限公司柳覃高速公路土建标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关于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柳覃高速公路土建一标第一期临时用地延期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你单位临时用地批复情况

来宾市自然资源******日《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柳覃高速公路土建一标第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来自然资函〔*******号)》批准该项目临时用地

(一)同意将象州县运江镇岩村村民委盘龙村集体土地*.****公顷,共*个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均为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批准给你单位作为项目堆料场临时用地。

(二)同意将象州县运江镇岩村村民委大太阳村集体土地*.****公顷,共*个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均为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批准给你单位作为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以上*宗临时用地,宗地具体位置、界限、面积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该临时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号文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经超过*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土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能超过*经审查,该临时用地符合可以延期使用的情形,同意延期使用,延期使用有效期为******日至*******日。

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足额拨发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用地单位获批复后应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及临时用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号)中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占用的土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交还土地。逾期不实施的,由象州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费用中扣除。




来宾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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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宾市自然资源******日《来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鹿寨*钦州港公路(柳州至覃塘段)柳覃高速公路土建一标第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来自然资函〔*******号)》批准该项目临时用地

    (一)同意将象州县运江镇岩村村民委盘龙村集体土地*.****公顷,共*个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均为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批准给你单位作为项目堆料场临时用地。

    (二)同意将象州县运江镇岩村村民委大太阳村集体土地*.****公顷,共*个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均为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公顷,批准给你单位作为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以上*宗临时用地,宗地具体位置、界限、面积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该临时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号文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经超过*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土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能超过*经审查,该临时用地符合可以延期使用的情形,同意延期使用,延期使用有效期为******日至*******日。

    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足额拨发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用地单位获批复后应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及临时用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号)中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占用的土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交还土地。逾期不实施的,由象州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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