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财采决〔2025〕2号)
2025-05-30
广西/来宾
质疑投诉
象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财采决〔2025〕2号)
广西/来宾-2025-05-30 00:00:00

象州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财采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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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法定代表人:梁家英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广西华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 来宾市兴宾区迎宾路***号联系人:蓝工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象州县教育体育局

址:象州县象州镇朝南路*号

联系人:梁光豪          联系电话:************

  二、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获取了广西华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象州县****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仪器提升类)项目 (项目编号***********************)”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存在以下问题:*、采购需求中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不明确且存在主观判断空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要求。投诉人于****年*月**日向代理机构广西华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要求暂停项目采购活动并对不合理的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进行纠正。经本机关审查后,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规定,于*月**日要求投诉人进行了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月**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结。

三、投诉审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我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人递交的投诉内容进行了审查及核实,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中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采购需求中 ** 英寸交互智能平板“整机色域覆盖率(****)≥**%”“整机全通道支持纸质护眼模式,支持多种纸质纹理且显示画面各像素点灰度不规则”等参数要求过高。经我司市场调研,目前市场上多数同类产品的色域覆盖率在**%***%之间,能达到**%的产品极少;对于全通道支持纸质护眼模式且显示画面各像素点灰度不规则的技术仅少数高端产品具备,大部分供应商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限制了供应商的选择范围,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中设置过高且偏离市场普遍水平的技术参数,属于不合理条件,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评审标准不明确且存在主观判断空间。

事实依据: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对于技术方案的评审标准描述模糊。“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但未明确说明如何认定技术参数的负偏离,也未提供具体的判断方法和量化标准,导致评审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判断空间,不同评审人员对同一响应文件的评审结果存在差异,影响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在以往类似项目的评审中,由于评审标准不明确,不同评审小组对技术参数负偏离的认定存在分歧。有些评审小组仅根据字面意思判断,有些则会综合考虑产品的实际性能和使用效果,这种不一致的评审方式严重影响了评审结果的公正性,也给供应商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号)规定,谈判文件应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评审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评审人员的主观随意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要求。

(二)事实根据:

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经核,本采购项目中投诉人所列的参数情况并不存在以上情形,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据调查了解,目前国内符合本采购项目谈判文件中该项性能及技术参数要求的交互智能平板品牌不少于三家。经查阅本项目谈判文件及相关投标文件,并对相关供应商的产品进行参数征询,征询结果均显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希沃、视隆、鑫城等三个品牌完全能满足该项性能(配置)及参数技术要求,并且通过对相关同类产品官网公开查询,鸿合、创维、海康威视等厂商提供的产品也完全能满足该项性能(配置)及参数技术要求。所以本采购项目的参数设置不存在唯一性和排他性。

该项参数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教学实际需求设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且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 关于本采购项目在谈判文件第四章符合性审查的商务技术评审中设置了“技术需求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将被视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条款的审查情况,经查阅本项目谈判文件:*、在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已说明“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或“★”的条款;*、在文件第三章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已明确本项目负偏离条款的要求是商务条款及货物需求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均为 * 项;同时在供应商须知正文相关条款中已对 “实质性要求”、“正偏离”、“负偏离”,“允许负偏离的条款”等条款定义作出了详细说明。由此可见,关于对技术参数负偏离的认定和偏离的判断方法在谈判文件中都有了明确表述,本机关认为不存在技术方案评审标准描述模糊的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经查阅本项目谈判文件,相关评审标准在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中已经明确。且根据本项目谈判小组专家审核意见,均一致认为谈判文件中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已经明确,不存在评审标准模糊或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应当驳回投诉,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象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州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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