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5-05-29 00:00:00
重庆高新区图书馆智能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高新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高新区图书馆智能设备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高新区图书馆智能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佳途星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栋*楼****
被投诉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通讯地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号
被投诉人*: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渡路**号(李家沱大融城**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
*.中标单位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投标文件中采用虚假材料,技术参数虚假响应,技术参数各项功能未能对应演示,本项目核心产品“自助借还书机”虚假响应为制造商等等。利用所有的虚假来牟取中标。
*.《询价通知书》中第***页“自助借还书机”功能参数:“**.人脸检测屏保:设备在默认屏保状态下,摄像头检测到屏幕前有人脸时,即可自动退出屏保,无需使用者手动退出屏保。(响应文件中提供带有****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人脸识别:要求不依托第三方平台,自建人脸数据库,可在局域网环境下实现人脸识别功能。支持管理员后台上传读者人脸照片或批量导入读者人脸特征数据;支持读者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端自主上传人脸头像;图书馆设备进行人脸注册系统自动提取人脸数据等多种获取人脸数据途径;(响应文件中提供带有****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投标产品要求在不同使用环境中运行稳定,性能可靠,提供符合**/*****.******、**/*****.******测试标准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平均无故障时间≥*****小时的报告及对应检测报告予以佐证(响应文件中提供带有****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投标产品所含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及邻苯二甲酸酯等有害物质要求在安全值范围内(响应文件中提供带有****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上四条均要求供应商提供带****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中标单位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四个检测报告,在全国官网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等平台上均未查询到相关证书。且检测报告至少需要设备实验和测试*****小时以上。
*.采购单位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项目中标公示公告期限只有*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日”。
*. 采购单位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要求中标单位对产品进行功能演示,并表示该技术参数功能演示违法。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一气包庇中标单位质疑答复答非所问,避重就轻,走形式敷衍被质疑人,质疑期间仍在强行履行合同。
诉求:
*.中标单位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为手段谋取中标,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知晓中标单位是使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一事实,并且包庇中标单位,我公司要求一同追究其责任。
*.本项目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
针对投诉事项*:
本项内容在质疑环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于****年**月*日组织预案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查证回复,评审小组根据询价通知书对中标单位的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实质性响应审查(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中标单位的资格性审查、实质性响应审查均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产品认证体系、软件著作权均属于自愿性认证,不能将认证体系、软件著作权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具备生产能力的依据。本项目询价通知书未要求相关产品的认证体系、软件著作权。本项目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核心产品“自助借还书机”虚假响应为制造商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是:“响应文件中提供带有****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未明确要求要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属的相关平台查询到。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系统咨询,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的回复:“该系统提供查询路径及有关信息,非报告真伪查证。如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伪有疑问或查询具体报告内容,请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中标单位检测报告出具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该机构官网查询,该检测报告属实。并对该检测报告原件进行线下核实,该检测报告原件确有该检测机构鲜章。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拥有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该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我局向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去函核查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根据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回函,该检测报告为真。平均无故障时间(****),是衡量电子设备或组件在特定工作条件下的可靠性的核心指标。该测试是通过统计学方法对产品的故障时间进行计算的平均值。在合适的试验条件下,*****小时的计算值可在该产品检测期间内完成。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询价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中(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中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故该项目相关结果公告和合同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询价通知书》中第九页注解“为保障本项目的履约质量,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中的部分设备向采购人展示询价通知书中要求的功能,若展示结果达不到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功能,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追究其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项目验收不属于合同签订的前置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和五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年*月**日
重庆高新区图书馆智能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渝高新财投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高新区图书馆智能设备采购”(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高新区图书馆智能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佳途星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栋*楼****
被投诉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通讯地址:重庆高新区高新大道*号
被投诉人*: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渡路**号(李家沱大融城**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
*.中标单位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投标文件中采用虚假材料,技术参数虚假响应,技术参数各项功能未能对应演示,本项目核心产品“自助借还书机”虚假响应为制造商等等。利用所有的虚假来牟取中标。
*.《询价通知书》中第***页“自助借还书机”功能参数:“**.人脸检测屏保:设备在默认屏保状态下,摄像头检测到屏幕前有人脸时,即可自动退出屏保,无需使用者手动退出屏保。(响应文件中提供带有****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人脸识别:要求不依托第三方平台,自建人脸数据库,可在局域网环境下实现人脸识别功能。支持管理员后台上传读者人脸照片或批量导入读者人脸特征数据;支持读者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端自主上传人脸头像;图书馆设备进行人脸注册系统自动提取人脸数据等多种获取人脸数据途径;(响应文件中提供带有****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投标产品要求在不同使用环境中运行稳定,性能可靠,提供符合**/*****.******、**/*****.******测试标准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平均无故障时间≥*****小时的报告及对应检测报告予以佐证(响应文件中提供带有****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投标产品所含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及邻苯二甲酸酯等有害物质要求在安全值范围内(响应文件中提供带有****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以上四条均要求供应商提供带****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中标单位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四个检测报告,在全国官网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等平台上均未查询到相关证书。且检测报告至少需要设备实验和测试*****小时以上。
*.采购单位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该项目中标公示公告期限只有*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日”。
*. 采购单位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爱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要求中标单位对产品进行功能演示,并表示该技术参数功能演示违法。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一气包庇中标单位质疑答复答非所问,避重就轻,走形式敷衍被质疑人,质疑期间仍在强行履行合同。
诉求:
*.中标单位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为手段谋取中标,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知晓中标单位是使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这一事实,并且包庇中标单位,我公司要求一同追究其责任。
*.本项目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
针对投诉事项*:
本项内容在质疑环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于****年**月*日组织预案评审小组对质疑事项进行查证回复,评审小组根据询价通知书对中标单位的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实质性响应审查(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中标单位的资格性审查、实质性响应审查均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产品认证体系、软件著作权均属于自愿性认证,不能将认证体系、软件著作权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具备生产能力的依据。本项目询价通知书未要求相关产品的认证体系、软件著作权。本项目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核心产品“自助借还书机”虚假响应为制造商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中对检测报告的要求是:“响应文件中提供带有****或***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未明确要求要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属的相关平台查询到。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系统咨询,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的回复:“该系统提供查询路径及有关信息,非报告真伪查证。如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伪有疑问或查询具体报告内容,请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中标单位检测报告出具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该机构官网查询,该检测报告属实。并对该检测报告原件进行线下核实,该检测报告原件确有该检测机构鲜章。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拥有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该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我局向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去函核查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根据深圳市第三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回函,该检测报告为真。平均无故障时间(****),是衡量电子设备或组件在特定工作条件下的可靠性的核心指标。该测试是通过统计学方法对产品的故障时间进行计算的平均值。在合适的试验条件下,*****小时的计算值可在该产品检测期间内完成。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询价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中(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中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故该项目相关结果公告和合同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询价通知书》中第九页注解“为保障本项目的履约质量,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中的部分设备向采购人展示询价通知书中要求的功能,若展示结果达不到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功能,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追究其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项目验收不属于合同签订的前置条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和五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