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2025-05-2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卓尼县****年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
卓财字〔****〕***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卓尼县****年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卓尼县****年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
项目编号:***************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号
被投诉人*:卓尼县林业和草原局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农牧大厦*楼
被投诉人*:甘肃嘉云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水电花苑*#楼*单元*楼****室
中标供应商:甘肃景晟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当周街道碌曲路社区碌曲西路*号商铺*层***室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对“卓尼县****年草原植被恢复费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人员”第*条、第*条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有效衡量投标供应商对该项目的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影响采购公平公正。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评标办法”中“人员”评分项规定:“*.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以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为准)。*.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农、林、牧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分。(以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为准)”,该评分项为加分项,并非实质性要求,该项目采购需求与农、林、牧类专业相关,且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实施,前述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影响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该评分项要求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职称,将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保缴纳证明等作为佐证材料,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但该评分项规定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职称才能得分,排斥具有中级以下(不含中级)相关专业职称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评标办法”中“人员”第*条、第*条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故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卓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卓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卓尼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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