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2025-03-11 00:00:00
肃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肃财罚决〔****〕**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酒泉市恒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肃州区****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二批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第十七包:**万元、第十八包:**万元)
一、当事人
当事人:甘肃省酒泉市恒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编号:******************
单位地址:肃州区公共实训基地
二、违法事实
甘肃省酒泉市恒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年*月**日参加“肃州区****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第二批”(项目编号:******************)第十七包、第十八包投标活动时,与投标供应商瓜州县瀚海明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计算机的主板码、硬盘码、***码、网卡***均相同,且瓜州县瀚海明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页《资产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为甘肃省酒泉市恒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偏离表、商务偏离表中响应内容完全一致。以上违法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串通投标情形,构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投标文件雷同项分析预警情况的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专家审核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立案,于****年*月**日下达《行政处罚告意见知书》,当事人提交了不予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材料。
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甘肃省酒泉市恒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承认违法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处罚结果
对甘肃省酒泉市恒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十七包、十八包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元(十七包:******.**元***‰,十八包:******.**元***‰)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肃州区财政局联系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入肃州区财政局肃州区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开户行:工行肃州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六、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肃州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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