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2025-03-1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夏财函〔****〕*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力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民,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号*层*******。
被投诉人: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永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南路高新什字**号(安宁科技产业孵化园综合楼*层***室)。
二、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对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标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
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本机关于****年*月**日下发了《补正通知书》。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投诉补正书》。本机关依法于****年*月**日受理,现已审理完毕。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电梯工程)。采购项目编号:***************。采购人名称:夏河县人民医院。代理机构名称: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回复函》中“贵公司应及时关注相关网站,发布的澄清文件”的回复,存在敷衍了事行为(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
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所谓的“相关网站”包含政府采购网和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所更正的公告《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电梯工程)开标时间的通知》的内容是:“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电梯工程),于****年*月**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内容为原开标时间为****年*月**日**:**分,现更正为****年*月**日**:**分,现予以通知,望投标人周知。”此文件不完善。我公司在收到《回复函》后,再次登录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发现增加了“澄清文件下载”(即“甘肃中工招标文件”),不能判定此文件的上传更改时间,代理公司也未在更改通知中告知招标人,而“澄清文件”是本项目制作投标文件的唯一指定文件,是与招标、开标文件相匹配的程序文件,只有选择此“澄清文件”制作的投标文件才是有效的投标文件,才能被不见面开标系统收到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并进入正常的投标流程,代理公司存在不诚信的行为。(证据见附件第*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事项*:
甘肃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年*月**日给投标人电子邮箱发送《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电梯工程)开标时间的通知》时只发送了《通知》和《招标文件正文》两个文件,未涉及到“澄清文件”(详见附件*、附件*、附件*)。
事实依据:
我公司(投诉人)在此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未提交过“澄清文件”,代理公司(被投诉人*)也未向投诉人电子邮箱未发送“澄清文件”;代理公司(被投诉人*)****年*月**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电梯工程)开标时间的通知》,也未提及“澄清文件”,此《通知》只涉及开标时间的更改,未涉及“甘肃中工招标文件”变更(即代理公司的“澄清文件”),代理公司存在隐匿和排斥行为。(证据见附件第*、*、*、*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投诉事项*:
甘肃政府采购网两次变更中均为提及“澄清文件”和“甘肃中工招标文件”变更的说明(详见附件*、附件*)。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的“澄清文件”(即“甘肃中工招标文件”)是本项目投标时制作投标文件的核心文件,选择错误可以导致投标文件上传后与招标、开标文件程序不匹配,最终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打开;代理公司(被投诉人*)两次变更均为提及“澄清文件”和“甘肃中工招标文件”的变更,存在不诚信行为。(证据见附件第*、*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投诉事项*:
网上开标在线显示有*家投标人签到,而在《评标报告》中第四项评标过程中的文字显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共收到*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我公司认为其他五家供应商也同样受到代理公司不完整的《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电梯工程)开标时间的通知》(详见附件*)影响,造成网上开标过程中出现“投标文件未上传”的提示,被拒绝进入正常的投标环节。
事实依据:
我公司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使用甘肃中工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已经上传至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并于****年*月**日**时**分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在甘肃中工不
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 **********/****/*****)完成项目在线签到,本项目在线显示的投标人共有*家,在项目开时解密时,我公司投标界面出现“投标文件未上传”的提示,导致此次投标解密失败,未能进入正常的投标流程。而在此项目《评标报告》中第四项评标过程中的文字显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共收到*家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由此可以判定其他*家签到商家响应文件未收到的原因同样是受代理公司不完整的《甘南州夏河县人民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电梯工程)开标时间的通知》文件的影响,所提交响应文件与“甘肃中工招标文件”不匹配未能解密进入正常的投标流程。(证据见附件第*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调取了相关评标资料,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依法审查。
(一)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载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十五天前,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布(网址:****://***.**********.***.**;****://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需按照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被投诉人在回复质疑时,已告知投诉人关注相关网站获取澄清文件的方式。虽然表述相对简略,但是结合招标文件规定及实际操作情况,被投诉人已通过法定网站发布了澄清文件,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被投诉人不存在敷衍了事的行为。故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了获取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等文件的途径,被投诉人在邮件通知中虽未单独发送“澄清文件”,但已告知开标时间变更等相关事宜,投诉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获取“澄清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被投诉人已经在原公告发布网站发布了澄清文件。被投诉人履行了通知义务,投诉人未及时下载并核对文件内容,不属于被投诉人的过错。被投诉人不存在隐匿和排斥行为。故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
虽然甘肃政府采购网两次变更虽未明确提及 “澄清文件” 和 “甘肃中工招标文件” 变更说明,但是被投诉人已在规定网站上传了 “澄清文件”,且招标文件对文件获取方式有明确规定。被投诉人已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履行了基本的信息公开义务。投诉人应主动关注相关网站的更新内容。投诉人未及时下载并核对文件内容,导致误解,不属于被投诉人的过错。投诉人不能仅因变更公告未提及 “澄清文件” 的变更,就认定代理公司存在不诚信行为。故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其他五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未上传是受被投诉人不完整通知影响,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另,被投诉人已在相关网站发布“澄清文件”。故投诉人主张其他五家供应商因被投诉人原因未能正常投标,于法无据。同时,该投诉事项超出质疑范围,且投标文件上传失败原因具有多样性,不能简单归咎于被投诉人。故以上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河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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