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忻财采决〔2025〕3号)
2025-05-09
广西/来宾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忻财采决〔2025〕3号)
广西/来宾-2025-05-09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忻财采决〔****〕*号)

********** **:** 来源: 忻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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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一)投诉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傅张村

法定代表人章*水    联系电话:***********

表:陈*龙     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人*:忻城县农村水利建设管理站

地址:忻城县城关镇古学路***号

蓝工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广西精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来宾市迎宾路***号巴黎国际商贸城*号楼***号

万*          联系电话:***********

二、投诉事项

****年*月*日忻城县农村水利建设管理站作为业主,委托广西精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忻城县****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标段【忻城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提升项目(净化消毒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编号:********-**-******-****)进行招标,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年*月**日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向广西精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质疑,广西精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年*月**日对质疑进行回复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对于广西精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答复不满,*******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具体如下:

投诉事项*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由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压力式净水器,未获得净水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投诉事项*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需求表列出的所有货物生产厂家产品及企业信息。

三、基本事实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关于忻城县****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标段【忻城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提升项目(净化消毒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编号:********-**-******-****)的投诉函后,依法进行受理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项

经向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函询核实在投标文件中其所提供的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汇贤牌***/*压力式净水器未获得净水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第十二条,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获得净水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后再生产、销售该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六)的规定,南宁汇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汇贤牌***/*压力式净水器是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因此,此项投诉成立

(二)投诉事项第*

*.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次氯酸钠发生器、无阀过滤器净水器、压力式净水器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缺少电杆、电线、镀锌钢管、钢制法兰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综上所述,中标供应商济南欧瑞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该项目所有商品制造商(生产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因此,此项投诉成立。

四、处理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六)《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三十二条(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投诉人本次投诉成立。采购人忻城县农村水利建设管理站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忻城县财政局 

****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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