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5-29
内蒙古/锡林郭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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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锡林郭勒-2025-05-29 00:00:00

太仆寺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财购罚字【****】*号

太仆寺旗荣平种植专业合作社:

**** 年 ** 月 ** 日太仆寺旗荣平种植专业合作社响应人未能诚信投标

本机关依法向太仆寺旗荣平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太财购罚告字【****】*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太仆寺旗荣平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太仆寺旗荣平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即****.**元罚款 。

太仆寺旗荣平种植专业合作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太仆寺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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