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5-29
内蒙古/锡林郭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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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锡林郭勒-2025-05-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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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财购罚字【****】*号
太仆寺旗草原工作站:
**** 年 ** 月 ** 日,太仆寺旗草原工作站采购人代表在第一包和第三包技术标评审打分有失公允。
本机关依法向太仆寺旗草原工作站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太财购罚听字【****】*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太仆寺旗草原工作站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太仆寺旗草原工作站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采购人处以三万两千元罚款。
太仆寺旗草原工作站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太仆寺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