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5-29
内蒙古/锡林郭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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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蒙古/锡林郭勒-2025-05-29 00:00:00

太仆寺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财购罚字【****】*号

内蒙古德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内蒙古德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价权重和技术标权重设置不合理

本机关依法向内蒙古德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太财购罚告字【****】*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内蒙古德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内蒙古德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 **%至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 **%至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中的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三万五千元罚款。

内蒙古德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太仆寺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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