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5-05-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仪及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采购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赛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国凯大道东**号金凯工业园*号标准厂房*楼***室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号
被投诉人*:广西建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号德利国际**栋**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分标中标公司提供的货物名称为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仪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应标情况。
投诉事项*:*分标中标公司提供的货物名称为全自动生化免疫流水线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应标情况。
投诉事项*:根据现行法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是评标委员会对异常低价的无效处理的前置条件,而并非成本相关因素(现行法规已删除成本相关字眼)。并且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特征(要求包含试剂)结合我司的价格声明,评标委员会无理由将我司投标价格作为无效价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