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05-28
浙江/金华
质疑投诉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金华-2025-05-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义乌市社会治理中心调处工作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义乌市合和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总部经济园**幢*楼

被投诉人: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香樟苑*幢*单元*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类似项目业绩遭不合理排除,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

*.投诉人是该采购项目****年*月至****年*月之间的承接人,其间因民政局名称规范要求,由原来的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变更为义乌市合和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然而此次评标中,投诉人之前类似项目业绩不予给分,存在有意打压投诉人投标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交“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绩合同,并明确说明该工作站为投诉人曾用名,合同加盖公章且法人信息一致。科信方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后回复因“未提供官方变更证明材料”所以拒绝评分,但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提供名称变更的官方证明。投诉人已通过合同、公章、法人信息及政采云账号历史记录等多项证据证明主体一致性。

*.此次采购的项目之前一直由投诉人承接,投诉人名称变更是在之前承接该服务的过程中完成的,部分票据的出具也均已改成义乌市合和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根据《关于发布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工程类项目采购服务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一款规范采购人评标代表选派。采购人可自主选派采购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工作,选派的评标代表一般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熟悉招标采购有关法规,具有同类项目评审经历,能够充分行使采购人主体权利,履行应尽义务。采购人确有原因无法派出代表的,应出具《采购人放弃派出评审代表的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那么现场有招标单位代表在场,是明知投诉人由之前的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更名而来的。这种情况下,仍然把投诉人排除在有类似项目经验的单位之外,压低投标分数。

被投诉人辩称:

*.投诉人在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合同承接方为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投诉人自称其由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变更为义乌市合和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但其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记录、更名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我方认为投标人自身负有必要的举证义务,其投标文件中的单方面文字说明、电子公章以及两者法人代表同名等信息并无法证明义乌市合和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与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有任何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我方认为评标委员会在本次评审中依法依规履行了评审职责,业绩分评分无误。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未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款规定,应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组成专业性存疑、评标评分明显不公。

事实依据:

*.评委组成不合规:

本项目涉及社会纠纷调处专业领域,需法院、司法、人社等部门实务经验支撑。但科信回复称评委系“平台随机抽选”,未提供专家专业背景证明,涉嫌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也即评审专家应具备专业能力。但本次评标平台随机抽选的是什么专业的评审专家,招标代理人没有说明。

*.评分明显偏向,未履行客观评审义务:

我中心团队含退休法官、执业律师、社工等专业人员,并开发智能化调解工具,成功化解“江稠府****人的群体性纠纷”和“下沿塘***余人的纠纷”。但我们调解机构在“团队能力”“调解方案”等核心项得分普遍较低;中标方无专业技术支撑,多项评分却普遍高分显失合理。且除采购方代表的评分稍有差别外,其余评审专家评分结果惊奇地一致。有充分的理由怀疑,现场各评标专家在统一意见,排除中标人以外的单位的评分。此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应客观、公正”之规定,涉嫌“偏向性评分”。

被投诉人辩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本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法律服务、社会服务等相关专业专家*名及采购人代表*名组成,专家来源为财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库,抽取方式为政采云平台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组建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要求。我方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已公示评标专家名单及抽取规则。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次评审过程均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本次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审打分过程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线上开标程序违法,缺乏透明度。

事实依据: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及财政部**号令第三十九条,电子评标须全程录音录像并确保环境合规。然而科信方开标全程未展示评标现场画面,监控视频仅为空置房间,无法证明评标过程合法;我中心请求责令科信公开开标全程录音录像,供监管部门核查。

被投诉人辩称:

*.本项目开评标活动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进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规定,本次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并保存在政采云平台。投标人在平台上看到的监控视频为开标室监控,由于电子开标无需投标人到场,故开标室实际为空置房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投标人无权查看评标监控视频。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未对该事项提起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应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设计主观权重较高,造成评审员自由裁量权失控,可以对投标机构能力的评价成为虚设

事实依据:

*.根据义乌市社会治理中心采购的调解服务工作招标文件可知,在客观分方面只有“供应商情况、类似项目业绩、团队综合实力”三方面(共**分)是具有硬标准的,其他关于“项目理解、总体方案纠纷化解方案、回访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专项服务方案、人员保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售后服务等”均是主观分(**分)。投诉人在之前提供的服务中就已经整合了法律专业调解员队伍,整合了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招募了近年退休法官,迎合了近年来法院人社均在要求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的要求:引入了社会工作理念,让义乌市同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参与到我们的调解业务中来,整合资源为调解案件中的困难当事人提供相应救助,以增加调解成功率;深度结合互联网应用技术,我们机构自己开发了高效率、规范化的调解文书生成工具赋能调解工作,让调解文书的制作速度提升了数倍也极大地便利了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我们在近三年的服务中取得了业务相关单位认可的成就,也写进了此次的投标文件中,然而此次招标投诉人的方案却比不过没有任何法律专业、社工专业以及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单位。明显是有意压制投诉人对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有效赋能调解工作的实践。如今中标单位也只是全盘接收投诉人的调解员团队。招标要求理应是“优先选择具有创新性、实效性的服务方案”,但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团队专业化能力、智能化工具、数据分析能力等显著优势视而不见,反而选择无专业支撑的中标方,明显违背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原则。

被投诉人辩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本次评审过程均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评分结果为审查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后得出的综合结论,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查明:

*.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记录、更名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投诉人义乌市合和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与义乌市同舟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本次投诉仅由义乌市合和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一方提出。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九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本案中,投诉人仅为联合体的一方,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号令)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处理日期:****年*月**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联 系 人:龚女士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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