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2025-05-2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秦安县第一中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秦安县第一中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秦安县第一中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秦安县第一中学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邢泉村
被投诉人*: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碧桂园*期**栋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秦安县第一中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商务部分当中的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评分项中的评分标准的内容没有进行细化、量化。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属于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方案的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分售后服务内容、故障响应时间、响应方式时间、服务保障体系、应急故障处理方案等五个部分,“培训方案”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人员等五个部分,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需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独立评审,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秦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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