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秦安县第一中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2025-05-28
四川/绵阳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秦安县第一中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四川/绵阳-2025-05-28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秦安县第一中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秦安县第一中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秦安县第一中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人民北路青丰小区*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秦安县第一中学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国镇邢泉村

被投诉人*:天水神龙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碧桂园*期**栋

我机关依法对****年***日收到的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秦安县第一中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商务部分当中的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评分项中的评分标准的内容没有进行细化、量化。

经核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评分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属于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方案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内容、故障响应时间、响应方式时间、服务保障体系、应急故障处理方案等五个部分培训方案分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人员等五个部分,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需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独立评审,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未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秦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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