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茂联合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5-27
黑龙江/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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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联合旗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龙江/伊春-2025-05-27 00:00:00

达茂联合旗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财发〔****〕**号

达茂旗新铎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 年 ** 月 ** 日达茂旗新铎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达茂旗新铎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达采便函〔****〕*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达茂旗新铎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组织听证并研究后,认为达茂旗新铎农牧业专业合作社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衣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达茂旗新铎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作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肆仟柒佰伍拾元(****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达茂旗新铎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达茂联合旗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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