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515)
2025-05-27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515)
吉林/长春-2025-05-27 00:00:00
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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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临床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物业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中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栋****室

被投诉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临床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南京大街 *** 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星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伊通河以东、吉林大路以南、临河街以西伊水名苑(高格蓝湾)第*\*\**幢*单元***号房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吉林省星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时,均未显示有认证信息,现我公司对吉林省星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三个体系认证证书真实性提出质疑。

投诉请求:请求取消吉林省星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次投标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并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经对相关书面材料审查后,就吉林省星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无法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到认证信息的情况展开调查。查阅吉林省星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显示上述证书均由第三方机构长城国际标准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并下发。故我机关向就上述证书获取是否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显示的认证信息作为唯一凭证,及长城国际标准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是否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且具有相关认证资质事宜。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函协助查询核实。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认证有关情况的回复函》载明“*.吉林省星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初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上述三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机构为鑫锐认证有限公司(机构批准号:**************** )。另外,长城国际标准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不具备认证机构资质,其发放证书为无效认证证书;*.目前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设立,是面向社会查询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信息的官方唯一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证活动的实施及认证证书的发放主体是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均为社会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故吉林省星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为虚假材料,投诉人投诉事项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所涉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另行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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