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516)
2025-05-27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516)
吉林/长春-2025-05-27 00:00:00
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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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长春市看守所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兴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平泉小区一期*号楼****房

被投诉人*: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号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长春市公安局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兴隆大路*********号长春公安监管中心

相关供应商: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泰高路***号柳莺苑**幢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长春市兴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投标评审过程中受到不公正评分待遇,关于技术服务部分的主观评分公正性,我们提出严重质疑,郑重要求公开所有评审打分情况。

投诉事项*: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虚假的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投诉请求:公示本次招投标评审委员会的打分情况,依法重新组织评审;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投诉事项有关材料、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所有评委打分汇总表,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审查相关书面材料认为,评审过程并未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审查相关书面材料,结合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无证据证明江苏香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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