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西-2025-05-26 00:00:00
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企业名称:青海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宏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号**号楼*单元***室。
本机关对你公司于****年*月**日参加了“都兰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都政采磋商(服务)*******号〕,涉及金额为*******元。****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情况说明》,你公司因自身原因退出该项目建设。现对调查核实情况既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违法事实
****年*月**日,你公司参与了“都兰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都政采磋商(服务)******号”政府采购投标,****年*月**日,都兰县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发布《都兰县人民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确定你公司为该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事实依据:根据《都兰县人民医院关于向都兰县财政局重新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申请》和你单位《情况说明》。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因该项目中标后合同未签订,根据以上条款对你公司进行处罚。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元、大写:壹佰零柒万玖仟陆百元整)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元、大写:壹万零柒佰玖拾陆元整)。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都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都兰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