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5-05-23 00:00:00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东支(市直河段)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宜昌市黄柏河流域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东支(市直河段)河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次河道治理工程均位于黄柏河流域东支(市直河段)河道占地及其管理范围内,具体为玄庙观大坝下游河道、天福庙大坝下游河道、天福庙二级电站及深溪沟出口段河道以及尚家河大坝下游河道。主要建设内容:治理河道长度**.***,包括新建阶梯式生态挡墙护岸****,格宾石笼护脚****,重力式挡墙护岸****,植生块护坡*****,雷诺护垫护坡*****,生态砌石护岸 ****,生态砌石护坡*****,生态绿化面积*******,种植临水植物******,新建巡查步道****,防汛道路升级改造*****,修补尾水渠***,加固桥梁基础***,拆除改造围墙****,新建*座防汛道路桥梁(含拆除*处漫水桥)、* 座下河汀步、*处沿河踏步、*处水情观察台及*处水文化广场,河道疏浚*.***。
《报告书》结论表明: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地周围设置遮挡围墙或遮板,现场封闭管理;施工区主要通道地面硬化,对表土采用防雨布进行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覆盖,施工道路清扫保洁,出入车辆清洗。规范建设弃渣场,敏感点设限速标志,施工现场配备洒水车,清运车封闭运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燃油等措施。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混凝土养护废水经中和沉淀池和回用水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机械设备停放场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机械设备冲洗;以上废水回用需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表*标准要求。生活污水依托租赁场地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
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和施工废弃物,禁止排放施工生活污水、施工生产废水及机械冲洗废水,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施工生活营地、取土场及弃土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应采取临时拦挡、苫盖措施。天福庙大坝下游河道疏浚(该处国控断面上游)应安排在枯水期施工,不得进行涉水疏浚作业,在天福庙二级电站下游河道疏浚(该处国控断面下游附近)施工区域设置临时围挡。在天福庙大坝下游河道疏浚(该国控断面上游)施工现场设置沉沙池。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采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和先进施工技术进行施工作业;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对个别影响较严重的施工场地,采取临时隔音围挡措施;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四)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弃土石方运至相应河段临时堆渣场(兼弃渣场)填埋。河道疏浚产生的疏浚弃渣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机械设备停放场冲洗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污油,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冲洗废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危废暂存场所防渗规范做好防渗。
(五)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布置,减少临时占地。控制施工活动范围,避免越界施工,设置生态保护警示牌,临时占地植被应及时修复,严禁滥砍滥伐,严禁捕猎野生动物和鱼类。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开鱼类繁殖期,禁止施工人员进行捕捞活动。控制清淤深度,减少对底栖生物和沉水植物的影响。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演练。建设单位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在设计、运营过程中不断完善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并实施。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调试运行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六、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土地、安全、林业、农业、水利、疏浚弃渣处置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年内有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远安县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