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2025-05-2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苍梧县****年早造水稻高产示范样板建设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超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清风店镇清风店村村北
被投诉人*:苍梧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梧州市苍梧县行政中心西楼***
被投诉人*: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号国龙财富中心**层***室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 ****年*月*日收到河北超特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称“投诉人”)对苍梧县****年早造水稻高产示范样板建设”(项目编号***********************)项目的投诉书,投诉人对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苍梧县农村农业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书资料合格,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并对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现已审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的规定,销售农药的供应商应须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本机关调查确认,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综上,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将把本案相关材料移交我县农业主管部门,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后续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梧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