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42号)
2025-05-20
安徽/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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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政处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42号)
安徽/亳州-2025-05-20 00:00:00

序号

行政处罚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亳高新市监处罚〔****〕**号

安徽怀方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怀方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

赵兵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元; *、处以罚款*****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账号:*******************。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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