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处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42号)
2025-05-20
安徽/亳州
质疑投诉
【食品行政处罚】亳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行政处罚(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42号)
安徽/亳州-2025-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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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
亳高新市监处罚〔****〕**号 |
安徽怀方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
安徽怀方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
****************** |
赵兵 |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版)》【***】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元; *、处以罚款*****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账号:*******************。 |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