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5-05-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春节走访慰问驻桂部队慰问品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号***栋*****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号
被投诉人*:广西国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号松宇时代****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后,****年*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其自身定制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共高达**条货物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规定投标人如无法提供检测报告进行佐证,则做着重扣分处理,分值设置共**分,该设置和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答复内容未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质疑答复,答复内容未提供事实依据,未提供正确的法律依据,未能说明其答复事实,依法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撤销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