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5-04-2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度后勤社会化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鑫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号***室之三
被投诉人*:福建中医药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州新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桥巷**号陆庄庭苑小区*号楼*层**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鑫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物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中医药大学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年度后勤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新都物业公司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及符合性,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时评标委员会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损害该公司权益,评审意见应作废,中标结果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中医药大学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同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并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新都物业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经福建中医药大学确认,投诉人中鑫物业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福建中医药大学提出质疑。福建中医药大学未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中鑫物业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新都物业公司针对招标文件商务项“体系认证*”进行响应,提供了新都物业公司持有的证书号为“*************”的物业服务认证证书,证书显示“经综合评审达到五星级”且认证范围为“物业服务”。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服务平台”网站输入上述证书号查询,查询结果与上述证书信息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新都物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物业服务认证证书符合上述招标文件商务项“体系认证*”的相关规定并给予相应得分。投诉人“在****平台查证显示,新都物业公司的对应证书持有情况,无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认证等级为五星级’的证书且在该网站查无其他符合的证书信息,即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要求;若其所提供证书满足‘五星级’,则对应招标文件约定的‘若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中信息与所查询的信息不一致的,本项不得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福建中医药大学向本机关复函确认,中鑫物业公司于****年*月**日以现场提交的方式送来《质疑函》,质疑的内容为中标人新都物业公司不具备物业服务资质。该单位经办人员告知中鑫物业公司质疑函送件人员,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录入新都物业公司**在质疑函证书列表第十条(证书编号:*************)查证所需信息。质疑条款经查证不成立,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的相关规定,该单位经办人员是当场把质疑函退还中鑫物业公司送件人,同时告知送件人如有其他质疑条款,请补充材料后以书面形式现场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该单位递交。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次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质疑供应商针对中标结果的质疑期于****年*月**日届满。因此,中鑫物业公司于****年*月**日针对中标结果向福建中医药大学提交的《质疑函》属于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福建中医药大学所述“质疑条款经查证不成立,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情形,福建中医药大学经办人员根据该规定当场把质疑函退还中鑫物业公司送件人缺乏依据,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责令福建中医药大学限期改正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行为。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