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5-05-15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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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湖北-2025-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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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执法依据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