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5-05-15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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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湖北-2025-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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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承办机构 | 省、设区的市或县级交通执法机构 |
执法范围 | 质量安全监督 |
备注 |